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4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01
船舶裝載非粘性散裝貨物之平艙規定如下: 一、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度之貨物依穀類積載規定,並在採行平艙措施時,應依貨物密度決定下列事項: (一)隔板和漏斗型艙壁之尺寸和穩固佈置。 (二)自由流動之貨物面對穩度之影響。 二、靜止角大於三十度之貨物應按下列規定之一平艙: (一)貨物表面之不平整度以下列兩者取其較小值: 1.不得超過船寬之十分之一。 2.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一點五公尺;靜止角大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二公尺。 (二)使用經航政機關同意之防動裝置與穩固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