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第 28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各類船舶應視其種類、噸位、船長、航線或作業海域,依下列各款規定配置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 一、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依其航程所經海域之不同,應依附表七「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二、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應依附表八「非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三、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應依附表九「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四、非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應依附表十「非適用漁船國際公約船無線電通信基本設備表」之規定裝設。 五、非適用公約船得依適用公約船之規定增設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