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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建築師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建築師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國土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12-06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

📝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五、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五、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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