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2 條

📜
法律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航政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10-31
📋 條文摘要

液化氣體船不論其噸位,凡從事載運在攝氏溫度三十七點八度時揮發氣體絕對壓力超過二點八巴之散裝液化氣體及附表十四所列之貨品者,其構造與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規定...

📝 內容

液化氣體船不論其噸位,凡從事載運在攝氏溫度三十七點八度時揮發氣體絕對壓力超過二點八巴之散裝液化氣體及附表十四所列之貨品者,其構造與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規定。但船舶係計畫專用以載運附表十四「a」欄標有「*」號之一種或多種貨品時,則應適用主管機關所發布「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規定。船舶係計畫同時載運本規則所包括之貨品及「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所包括之化學品時,該船舶應符合該二規則對其所載運貨品之適當要求。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