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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9-18

內容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飛機運輸業務: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飛機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業務。 二、直昇機運輸業務: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直昇機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業務。 三、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指以排定規則性日期及時間,沿核定之航線,在兩地間以航空器經營運輸之業務。 四、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指除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以外之加班機、包機及其他非定期性運輸之業務。 五、包機: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航空器按時間、里程或架次為收費基準,而運輸客貨、郵件之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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