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5-6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起飛備用機場其位置應於離開起飛機場下列距離之內: 一、如為雙發動機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以單一發動機之巡航速度作一小時飛航之距離。 二、如為三發動機以上之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單一發動機失效之巡航速度作二小時飛航之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