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5-18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確保於地面或飛航中使用電子化導航資料產品時,該產品可達成其使用目的,維持其完整性在可接受之標準;該產品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程序,以確保所有使用前項產品之飛機,可適時獲得及輸入正確之電子化導航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