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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51-1 條

📜
法律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條款號
第 35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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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航空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 條文摘要

第一百六十二條至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二十四、...

📝 內容

第一百六十二條至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二十四、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二十五所定駕駛員或簽派員受派遣應備資格中,有關期限要求之規定,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因疫情影響致無法符合者,航空器使用人於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申請民航局審查核准者,得延展三個月。
經核准延展者,如於前項期間持續受疫情影響時,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民航局核准再予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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