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0-08-08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專案申請書件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業,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