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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8-21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

📝 內容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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