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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5 條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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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之同一報驗案號(以下稱同批)產品,其進口報單、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均應相同。 輸入下列同款類別產品,且屬活...
📝 內容
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之同一報驗案號(以下稱同批)產品,其進口報單、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均應相同。
輸入下列同款類別產品,且屬活體、生鮮或冷藏者,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不同類別產品,不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
一、魚類。
二、蝦類。
三、蟹類。
四、貝及軟體類。
輸入下列同款類別產品,且屬活體、生鮮或冷藏者,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不同類別產品,不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
一、魚類。
二、蝦類。
三、蟹類。
四、貝及軟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