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5 條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內容

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之同一報驗案號(以下稱同批)產品,其進口報單、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均應相同。 輸入下列同款類別產品,且屬活體、生鮮或冷藏者,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不同類別產品,不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 一、魚類。 二、蝦類。 三、蟹類。 四、貝及軟體類。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7 條(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