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之同一報驗案號(以下稱同批)產品,其進口報單、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均應相同。 輸入下列同款類別產品,且屬活體、生鮮或冷藏者,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不同類別產品,不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 一、魚類。 二、蝦類。 三、蟹類。 四、貝及軟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