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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4 條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內容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查驗申請書及產品資料表,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前項以外之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申請查驗,以查驗機關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7 條(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