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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8-21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查驗申請書及產品資料表,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

📝 內容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查驗申請書及產品資料表,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前項以外之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申請查驗,以查驗機關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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