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查驗申請書及產品資料表,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前項以外之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申請查驗,以查驗機關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