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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4 條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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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查驗申請書及產品資料表,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
📝 內容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查驗申請書及產品資料表,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前項以外之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申請查驗,以查驗機關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
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前項以外之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申請查驗,以查驗機關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