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查驗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文件、資料,發現有不完備並得補正者,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 報驗義務人應於前項補正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正。未能依限補正者,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最長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