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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6 條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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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查驗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文件、資料,發現有不完備並得補正者,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 報驗義務人應於前項補正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正...
📝 內容
查驗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文件、資料,發現有不完備並得補正者,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
報驗義務人應於前項補正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正。未能依限補正者,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最長為三十日。
報驗義務人應於前項補正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正。未能依限補正者,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最長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