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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8-21
📋 條文摘要

查驗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文件、資料,發現有不完備並得補正者,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 報驗義務人應於前項補正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正...

📝 內容

查驗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文件、資料,發現有不完備並得補正者,應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
報驗義務人應於前項補正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正。未能依限補正者,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最長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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