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8-21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不受理其查驗申請: 一、未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查驗。 二、查驗機關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同批產品再次申請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