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第 3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17
農藥製造、加工、分裝、運輸、販賣之倉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倉儲場所,應設置於地區高燥,建築堅固,通風良好,地面應舖水泥或磨石子,表面須平滑,並有適當傾斜,以便消毒處理。 二、倉儲應有防火消毒設備,且出入口明顯處應有危害圖式、警示語之標示。 三、農藥應儲藏於倉庫中,其倉庫無法容納,須置於室外時,應於明顯處標示危害圖式。 四、農藥應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分開儲藏。 五、倉儲中責付保管之禁用農藥、偽農藥及劣農藥與其他原料、農藥應分開儲放且有適當區隔,並造冊紀錄。 六、備置倉儲農藥之安全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