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 3 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 3 條|畜牧|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7-27

內容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檢驗、發給製造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製造登記證)或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或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審查、換發、補發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 二、申請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飼料添加物許可:含有以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產生之胜或蛋白質,且從未於國內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食用之飼料添加物,其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檢驗、發給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或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審查、換發、補發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 三、申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飼料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申請許可、核准,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審查、安全性評估、查驗、核發、換發或補發證明文件。

相關法律條文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2 條)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 5 條(第 5 條)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