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2-27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