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20-08-20
📋
條文摘要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 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
📝 內容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
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
三、升降路或導軌之高度未滿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前項所定起重升降機具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
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
三、升降路或導軌之高度未滿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前項所定起重升降機具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