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6-29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四烷基鉛:指四甲基鉛、四乙基鉛、一甲基三乙基鉛、二甲基二乙基鉛、三甲基一乙基鉛及含有上列物質之抗震劑。 二、加鉛汽油:指添加四烷基鉛之汽油。 三、裝置: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作業中使用之機械或設備。 四、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吸引並排出已發散四烷基鉛蒸氣之設備。 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儲槽、地下室、船艙、坑井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等內部空氣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