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25
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