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6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 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廢用申請者,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 第一項廢用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