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6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者,應向檢查機構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