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6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後修訂: 2025-12-23
定期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自檢查合格日起算。但該項檢查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完竣者,自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