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06-11-13
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者,應報其直接監督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獨發給設立證書。但以該分支機構組織、人事及財務獨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