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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職業訓練
🏛️
Authority
勞動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6-11-13
📋 條文摘要

職業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及配置飲水及盥洗設備等,並符合訓練品質規範。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

📝 內容

職業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及配置飲水及盥洗設備等,並符合訓練品質規範。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公尺;但其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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