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06-11-13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