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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職業訓練
🏛️
Authority
勞動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6-11-13
📋 條文摘要

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依下列規定: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依其組織法令之規定。 二、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者,稱職業訓練中心或職業訓練所,...

📝 內容

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依下列規定: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依其組織法令之規定。
二、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者,稱職業訓練中心或職業訓練所,並冠以設立主體全銜附設字樣。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稱職業訓練中心或職業訓練所,並冠以財團法人字樣。
依前項第三款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業務,除職業訓練外,並辦理其他業務者,其機構名稱得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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