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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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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勞動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6-11-13
📋 條文摘要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職業訓練師,按其訓練容量,每十五人至少置職業訓練師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算。 前項職業訓練師,於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

📝 內容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職業訓練師,按其訓練容量,每十五人至少置職業訓練師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算。
前項職業訓練師,於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得由該設立主體符合職業訓練師資格之人員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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