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06-11-13
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之記載;其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變更事項,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