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職業訓練|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06-11-13
職業訓練機構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員工待遇清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記錄、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則及其他重要規章。 前項學員名冊及考查記錄,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