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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7 條

📜
法律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條款號
第 7 條
📂
分類
資源循環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11-01
📋 條文摘要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二、應以...

📝 內容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二、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三、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四、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
有害事業廢棄物因事業無法自行處理、國內無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於期限內處理者,事業得檢具貯存計畫書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同意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複審同意後,得延長其貯存期限。
廢棄物於清除或輸出入過程有貯存行為者,不適用第二項及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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