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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資源循環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6-10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輸入:將其他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 二、輸出:將我國之廢棄物報關或通關出口至其他國家之行為。 三、過...

📝 內容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輸入:將其他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
二、輸出:將我國之廢棄物報關或通關出口至其他國家之行為。
三、過境: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通商口岸(以下簡稱口岸)時貨品不起岸,由原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四、轉口: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口岸時貨品需起岸,並於原口岸轉換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五、有害廢棄物:指有害事業廢棄物、巴塞爾公約列管之有害性一般廢棄物及經其他輸出國、接受國或過境國之國內立法認定為有害之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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