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醫事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11-26
📋 條文摘要

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本部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 內容

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本部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審查後認其內容有修正必要者,由本部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前二項補正、修正次數,合計不得超過三次。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