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8-29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應於次月十日前完成紀錄。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必要時,指有因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內發生重大疫情。 二、環境用藥污染事件。 三、環境用藥消費者保護事件。 四、環境用藥社會公共安全事件。 五、為反應國內外環境用藥輿情報導。 六、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用藥管理、查驗及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