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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20 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20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22

內容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應依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參酌下列事項為適當之評估: 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二、放射性污染物之處理措施。 三、移動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防護措施。 四、人員劑量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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