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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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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通訊
🏛️
Authorit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7-06-07
📋 條文摘要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 內容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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