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暫准通關辦法|第 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5-17
使用通關證進口之貨物,如該證於貨物進口後發生遺失、損毀、遭竊等情事,得經海關核准使用國外發證機構補發之通關證辦理通關;補發之通關證有效期限應與原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