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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貨物暫准通關辦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4-05-17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所規定,得使用暫准通關證(以下簡稱通關證)暫准免稅通關之貨物。 依前項得使用暫准通關證之貨物,以下列項目為限:...

📝 內容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所規定,得使用暫准通關證(以下簡稱通關證)暫准免稅通關之貨物。
依前項得使用暫准通關證之貨物,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業器材、設備。
二、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之貨物。
三、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或示範之進口商業樣品。
四、其他依前項條約或協定所規定之貨物。
前項貨物不包括菸酒、易腐壞物及因使用而消耗之貨物、不擬復運出口之貨物、在我國列入管制進口或出口及進口為加工或修理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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