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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貨物暫准通關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4-05-17
📋 條文摘要

通關證之式樣規格,除我國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應依國際公約之規定。 前項通關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有效通行之國家(或地區)。 二、保證機...

📝 內容

通關證之式樣規格,除我國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外,應依國際公約之規定。
前項通關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有效通行之國家(或地區)。
二、保證機構之名稱。
三、貨物復運出口期限。
四、貨物項目。
五、通關證有效期限:載明其年、月、日。
六、申請人:自然人或法人及其地址。
七、持用人:自然人或法人及其地址(通關證如係申請人自行攜帶,本欄可免填)。
八、運輸方式:裝運之船(機)名稱、裝運港口、目的港等。
前項通關證應以英文書寫,或以發證國家之文字與英文並列方式呈現,且一經簽發,除原列貨物項目外,不得增列其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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