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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7 條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內容

若具有重要性之新資訊可能影響受試者之同意時,應修訂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並應立即告知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 修訂後之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應先得到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臨床試驗,並應得到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一項之告知及第二項之核准,皆應以書面為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8 條(第 18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9 條(第 19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20 條(第 20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21 條(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