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若具有重要性之新資訊可能影響受試者之同意時,應修訂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並應立即告知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 修訂後之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應先得到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臨床試驗,並應得到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一項之告知及第二項之核准,皆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