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2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受試者同意書,應由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於參加試驗前,親自簽署並載明日期。 取得受試者同意書前,試驗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員,應給予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充分時間與機會,以詢問臨床試驗之細節。 關於臨床試驗計畫之所有問題,應給予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滿意之回答。 第二項之人員應於受試者同意書簽名。 用以治療或處置緊急病況之臨床試驗,預期無法預先取得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同意,若於試驗計畫書中詳列緊急事件處理程序,得於取得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書面同意前,先進行試驗。但若能取得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書面同意時,應立即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