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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20 條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2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內容

受試者同意書,應由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於參加試驗前,親自簽署並載明日期。 取得受試者同意書前,試驗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員,應給予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充分時間與機會,以詢問臨床試驗之細節。 關於臨床試驗計畫之所有問題,應給予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滿意之回答。 第二項之人員應於受試者同意書簽名。 用以治療或處置緊急病況之臨床試驗,預期無法預先取得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同意,若於試驗計畫書中詳列緊急事件處理程序,得於取得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書面同意前,先進行試驗。但若能取得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書面同意時,應立即為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8 條(第 18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9 條(第 19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21 條(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