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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21 條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2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內容

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皆無法閱讀時,應由見證人在場參與所有有關受試者同意書之討論。 見證人應閱讀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以見證試驗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員已經確切地將其內容向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為解釋,並確定其充分了解所有資料之內容。 第一項情形,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仍應於受試者同意書親自簽署並載明日期。但得以指印代替簽名。 見證人於完成第二項之行為,並確定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之同意完全出於其自由意願後,應於受試者同意書簽名並載明日期。 試驗相關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8 條(第 18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9 條(第 19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20 條(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