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

📜
法律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勞動福祉退?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勞動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8-01 最後修訂: 2026-03-25
📋 條文摘要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者外,應檢附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或負責人國...

📝 內容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者外,應檢附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下列證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登記有關證明文件。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等:登記證書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事業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
不能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者,負責人非本國籍時,以居留證或護照影本為之。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