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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第 2 條
最後修訂:
200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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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基因轉殖植物經通過田間試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前,應檢具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一識別碼之核發及登錄。 前...
📝 內容
基因轉殖植物經通過田間試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前,應檢具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一識別碼之核發及登錄。
前項專一識別碼,係指一組以數字或字母組合之代碼,用以代表一基因轉殖系,提供產品鑑識及來源追蹤。
專一識別碼之申請人,得為該植物之育種者或被授權者。
前項專一識別碼,係指一組以數字或字母組合之代碼,用以代表一基因轉殖系,提供產品鑑識及來源追蹤。
專一識別碼之申請人,得為該植物之育種者或被授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