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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6 條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5-21

內容

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 一、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三、進、出口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四、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

罰則

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 一、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三、進、出口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四、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

相關法律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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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35 條(第 35 條)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