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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5-21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 一、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 內容

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
一、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三、進、出口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四、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

⚖️ 罰則

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
一、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三、進、出口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四、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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