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7-18
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所定病歷保存期間內,電子病歷之存取、增刪、查閱、複製與其他相關事項,及其執行人員、時間與內容,應保存完整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