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7-18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將電子病歷移轉由承接者保存時,應將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電子病歷之合法依據,製作紀錄交由承接者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