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7-18
醫療機構儲存電子病歷之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電子媒介物(以下併稱儲存媒體),於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電子病歷資料完全移除或清除,而無洩漏之虞;儲存媒體無法完全移除、清除或可事後還原資料者,應進行實體破壞,使其無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