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7-18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四項銷毀電子病歷時,應記錄銷毀之人員、方法、時間及地點,並保存紀錄至少五年;委外銷毀時,亦同。 執行前項銷毀,應派人全程監視確認已完全銷毀,並拍照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