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10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25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運作前,應完成申報運作紀錄。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結束或中斷運作前,應完成申報運作紀錄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同時完成申報釋放量紀錄。